FATF最新黑灰名單洗錢風險防控分析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每年2月、6月和10月都會公布洗錢「黑名單」與「灰名單」,分別是反洗錢措施薄弱的司法管轄區,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除了朝鮮和伊朗一直名列黑名單外,2020年10月23日FATF公布的16個灰名單國家,包含阿爾巴尼亞、巴哈馬、巴貝多、波札那、柬埔寨、迦納、牙買加、模里西斯、緬甸、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敘利亞、烏干達、葉門、辛巴威。 

毋庸置疑,國內銀行必須避免或嚴格審查與朝鮮、伊朗的業務往來,至於灰名單成員,雖然FATF未白紙黑字要求採取強化盡職調查(EDD),但國內銀行仍須把灰名單國家或地區列入判斷客戶洗錢風險分類的重要地域因素。

當銀行與被列入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客戶業務往來時,除了要特別重視個人客戶國籍、對公客戶註冊地及受益所有人國籍是否為FATA公布的洗錢高風險地區外,如果對公客戶的控股公司註冊地點為避稅型離岸中心,或是客戶交易對手也位於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甚至國內銀行本身就與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機構建立代理行關係,都會提高銀行本身的反洗錢工作難度。

銀行可以採取以下針對性管控措施,防範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給銀行帶來的洗錢風險。

一、把FATF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風險預警提示納入風險子項,作為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指標
銀行可利用銀發〔2013〕2 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建制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其中的「地域風險」因素,除了FATF發布更新的洗錢高風險及須接受加強監控的國家和地區外,還應包含國家(地區)接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國家(地區)上游犯罪狀況、特殊金融監管風險。

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便是上述最佳實例,當然銀行也可參考歐盟發布的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以2020年10月歐盟公布的避稅黑名單有12個國家(地區),包含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安哥拉(Anguilla)、巴貝多(Barbados)、斐濟(Fiji)、關島(Guam)、帛琉(Palau)、巴拿馬(Panama)、薩摩亞(Samoa)、塞席爾(Seychelles)、千里達(Trinidad)和多巴哥(Tobago)、美屬維爾京群島(US Virgin Islands)和瓦努阿圖(Vanuatu),這次歐盟已將開曼群島、阿曼從黑名單中移去,但無論如何,對銀行來說,與上述這些區域的客戶往來肯定會存在較高的洗錢風險。

二、採取強化客戶身分識別措施
銀行與高風險區域客戶往來時,除了要了解客戶經營狀況、財產或資金來源外,還要了解該客戶的股權結構複雜程度,並進一步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比如了解客戶建立業務的目的、動機和性質等。

若客戶交易對手涉及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銀行除了要慎重考慮是否繼續維持業務關係外,還應厘清客戶與交易對手是否為關聯關係,交易真實性及交易價格合理性,並判斷交易對手的公司性質有無空殼公司嫌疑,還須關注貨物實際運抵地及實際買賣雙方交易商品的合理與真實性,判斷是否為虛構交易的洗錢安排。

三、強化交易監測
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辦發〔2018〕130 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中,已要求銀行針對來自高風險地區客戶採取強化交易監測措施,銀行應適度提高這類客戶的交易監測頻率及強度,拉高銀行內部審批層級,加強對該類客戶帳戶資金交易的定期分析排查,發現可疑情形時應立刻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直接拒絕往來。

四、銀行不得依託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協力廠商機構開展客戶身分識別工作

五、重新審查與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機構建立代理行關係
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辦發〔2018〕130 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關於加強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名單管理和 FATF公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客戶管理的風險提示》,要求銀行重新審查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機構建立代理行關係,必要時應終止這類合作關係,若仍要維持合作,則應提高銀行內部監督檢查和審計頻率及強度,才能確保銀行已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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