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違規辦理對公帳戶風險分析


2020年5月長沙市公安局公布,長沙多家銀行職員違規為用於電信詐騙或洗錢的對公帳戶大開綠燈,不但未核實地址真實性,還以與法定代表人合影等虛假方式作為確認開戶意願真實性的證明,不但嚴重違反《企業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對真實性審核的要求,最後這些銀行職員還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遭到刑拘。

在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對幫助網絡信息犯罪的主觀認定與入罪標準作出定義,銀行從業人員在為企業客戶開立對公帳戶過程中,若明顯察覺屬於不法分子的異常行為,卻仍為其提供方便,就有涉嫌犯罪的風險。

如果最後證明銀行沒有盡責,嚴重者甚至會影響銀行評價等級。

銀行從業人員違規辦理對公帳戶,除了有上述刑事風險外,還可能被內部問責及遭主管機關處罰,例如與身分不明客戶進行交易,或是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帳戶就容易受到反洗錢處罰,特別是違反《企業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更容易遭到人民銀行問責,就是銀行本身也可能因電信詐騙案件回溯倒查受到牽連,如果最後證明銀行沒有盡責,則可能導致銀行被暫停一至六個月新開立帳戶業務等監管措施,嚴重者甚至會影響銀行評價等級。

銀行在防範對公帳戶業務風險時,要特別注意以下五種常見異常情形。

1、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虛構經營場所
銀發〔2016〕261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銀行須審慎核實對公帳戶開戶的每項信息,特別是對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對公帳戶。

2、代理關係存疑
在開立對公帳戶過程中,有時會發生銀行雖然對身為被代理人的客戶履行KYC程式,但卻忽略了對代理人本身身分的驗證程式,或是代理人故意不填寫本身姓名,只填寫被代理人姓名意圖掩蓋代理關係。

3、空殼公司特徵明顯
空殼公司也是銀行須防範開立對公帳戶的風險,當同一代理人集中在相同時段,且在同一地段的各家銀行網點大量代理開立對公帳戶,且這些公司註冊資金都不高,實繳註冊資本又為零,經營範圍偏向輕資產的貿易公司、諮詢管理、信息科技公司等,法定代表人年紀偏大或偏小,或是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分證地址為異地或偏遠農村地區,都屬明顯空殼公司特徵。

4、同一位自然人作為多家企業法定代表人
雖然《公司法》沒限制同一位自然人可以作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除非是集團或其他特殊考慮,否則同一自然人擔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或同時控制數量過多的對公帳戶都屬異常現象,銀行應設法深入瞭解。

5、銀行一旦發現實際經營者和經營內容,與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信息不一致,應立刻拒絕對公帳戶的開立,因為該公司極可能是被用來從事虛開增值稅發票等不法目的。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對公帳戶的異常現象銀行也須防範,例如《企業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銀行應建立企業客戶的帳務核對機制,對帳頻率不應低於每季度一次,如果企業超過對帳時間未回覆、對帳結果不一致或不配合對帳要求,銀行有權採取措施限制帳戶交易措施以降低銀行風險。

銀行還應每季度排查對公帳戶主體是否有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根據銀發〔2016〕261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行一旦發現企業嚴重違法,須在三個月內暫停該企業相關業務。

最後,銀行應特別重視對公帳戶發生大量「公轉私」業務情況,特別是對那些資金量大、成立時間不長的對公帳戶,銀行應不定期實地走訪企業,防止空殼公司利用公轉私業務進行洗錢,如果對公帳戶在短期內頻繁發生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由於會導致公司受益所有人變更,銀行也須及時詢問原因並判斷是否存在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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