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控股轉到香港 以靜制動


為享受大陸子公司股利匯出海外稅務優惠,台資企業計畫把控股公司從薩摩亞、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轉移到與中國簽署較低租稅協定的香港地區。不過,到底要設立實體公司還是香港境外公司,專家們的看法不同。

專家普遍建議,台資企業要趕緊把境外第三地公司搬遷到香港,因為香港與大陸簽署租稅協定,香港公司控股大陸子公司匯出利息和權利金扣繳率都是7 %。匯出股息時,若股權比重超過25 %,扣繳率是5 %;股權比重低於25 %時,扣10 %。

不過,到底要在香港設實體公司,或設立香港境外公司卻有不同爭議。

上海富蘭德林總經理劉芳榮表示,在香港設立實體公司或境外公司大不同。只有實體公司才能享受香港的CEPA待遇,因設立實體公司必須要設置員工,繳納香港稅率等成本。香港境外公司恐怕無法獲得大陸承認稅務優惠。不過,他強調,在實施條例出爐之前,以靜制動是上策,企業不需搶先修改投資架構。

昆山漢邦企業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則引述中共國稅總局2007年發出的403號文,這一號文定義香港法人企業可以是法團公司,或者是設在境外,但企業實際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或董事會是在香港制定管理決策等。李仁祥說,解讀這條文不能忽略「或者」二字,香港境外公司仍可歸屬於香港法人企業。因此,台資企業如果要更改投資架構,只需設立香港境外公司。

李仁祥提醒,設立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原屬於「非居民企業」,卻可能因為實務操作不當,被改認定為居民企業,要求全球所得課稅。比如,香港控股公司的企業董事會在大陸開會,企業負責人在大陸簽名、批公文,或者直接拿香港貿易公司的招牌在大陸掛牌營業,都可能被認定有管理和營運事實,改認定為「居民企業」,台資企業在實務行政規劃上,必須要避免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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