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所得稅改革對台商的影響


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大陸稱為「企業所得稅」,由於台商在台灣屬於內資,除了少數高科技企業可享受特定稅收減免優惠外,大部分台商在台灣都是依25%的稅率繳納年度企業所得稅,不但沒有優惠政策可以適用,台灣境內也不因不同地區而存在稅率或其他稅收政策上差異。

相對的,大陸的企業所得稅不但對內外資待遇有所不同,就連一樣是外資,也會因企業註冊地點不同而造成稅率上的落差。台商剛到中國投資時,常無法理解這種相同企業在同一城市中,卻因不同區域會出現不同稅率的情況。

在分析台商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先知道台商在中國的法律身分是外商,與歐、美、日、香港等企業在中國投資沒有任何不同。中國自80年代末期進行改革開放後,將吸引外資視為最重要的經濟發展戰略,其中,讓外資在稅收上享有比中國當地企業更優惠的條件,便成為吸引外資的主要誘因。所以,中國官方在「企業所得稅法」外,又專門針對外商公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並以「特別法」(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優於「普通法」(企業所得稅法)的法律定位,給與外商超越中國當地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像是台商熟悉的「兩免三減半」(累積獲利年度起兩年免稅三年半稅)、國家級開發區或高新技術開發區中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等,都是當時中國吸引外資背景下所制定的外商稅收優惠政策。

但隨著中國民營企業力量崛起,近幾年不斷有民營企業對這種內外資稅收政策上的差別對代表示不滿,也造成很多民營企業自己想辦法到香港或其他地區換個身份後回到中國投資,成為所謂的「假外資」現象。假外資的目的,不外乎是為了享受外資所有稅收優惠好處,但也有很多民營企業因無法取得境外身份,便想盡辦法逃稅漏稅,像是不開發票、低報銷貨收入等逃稅手段不勝枚舉。

但真正讓中國官方下決心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的原因,應該是2004年11月中國加入WTO成員國,中國官方一方面必須盡力消除中國境內投資貨商業環境上的不公平待遇,但官方又擔心民營或國營企業在中國市場不具優勢,所以也要協助大陸當地企業提升競爭力,以面對市場開放後的高度競爭,於是乎便有了今年3月26日在北京通過的兩稅合一,也就是新版的「企業所得稅法」,讓內外資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完全相同,除了達到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目的,又可以透過對內資企業由原先的33%稅率減稅為25%的手段,增加內資企業與外商競爭的籌碼。對台商來說,2008年1月1日起,過去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走入歷史,伴隨而來是新版「企業所得稅法」,與中國民營企業一起適用相同的企業所得稅法,喪失原先的許多稅收好處,將會是台商在中國投資的全新挑戰。

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對台商的影響,除了從以下的六個角度分析外,還要注意新版企業所得稅法並沒有解決所有外商在企業所得稅上的問題,特別是在新舊法律及過渡期間的規定,並未在這次公佈的法律中詳細解釋,這代表未來幾個月,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再公布許多實施細則做為補充規定。

老企業到2012年前 仍享有「兩免三減半」及15%低稅率優惠

為了緩和外商因兩稅合一所造成的衝擊,特別是那些已進入中國投資多年的外商,才剛要開始要適用兩免三減半,就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權利,為避免外商反彈,中國官方特別制訂了五年緩衝期,也就是說從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生效的2008年起到2012年間,外商累積獲利年度起的兩免三減半還是繼續執行;另外,對那些15%優惠稅率的外商,在這五年內也繼續按15%稅率納稅。換句話說,大部分台商要到2013年才會真正面臨兩稅合一的影響,但從2013年起,台商如果兩免三減半沒有用完。即將自動失效。

台商如果現在還沒有享受完兩免三減半,則未來幾年的企業所得稅規劃必須與以往不同。過去,台商總是盡力把優惠期限的適用時間往後拖延,期待在獲利最多的那一年才開始進入免稅期,但現在因為有兩稅合一的時間壓力,外商優惠政策即將失效,台商不但不該把獲利往後遞延,反而應該要把獲利盡可能提前,才能在2012年前將所有的稅收優惠的好處用足。

33%及24%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台商 將受益

很多台商認為「兩稅合一」是一種單純的加稅政策,這種認知不全然正確,如果先不討論其他優惠政策的變化,而只單看稅率的話,只有原先是15%稅率的台商,會因為兩稅合一的稅率為25%而要多繳稅,或者對那些設立在經濟特區(海南、珠海、深圳、廈門、汕頭)及上海浦東新區以外,從事服務貿易業的台商,因為原本的稅率是33%,2008年起稅率降為25%而成為最大受益者。

實務中,台商工廠在15%、24%、33%的三種企業所得稅稅率中,比例最高的是24%。24%稅率的台商,表面看來是被加稅了1%(25%-24%=1%),但其實台商忽略了15%及24%稅率還要再負擔3%的地方所得稅。根據之前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國法定稅率的33%是由30%的中央所得稅再加上3%的地方所得稅所構成,因此,15%稅率的台商實質稅率是18%,24%稅率的台商實質稅率是27%,雖然實務中有些地方政府豁免了外商3%的企業所得稅,但畢竟這與中央法令有所衝突,地方政策常常改變也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台商在評估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自己的影響時,還是應該要加入3%地方所得稅的考量才是保守的作法。另外,在比較新舊稅率時還要留意,新的25%稅率中已經包含地方所得稅稅率在內,沒有再另外增加3%稅率的必要。

利潤匯出 繼續免稅

台商在中國的公司獲利後,只要繳完當年度企業所得稅,並且將稅後利潤扣除法定提撥的三金(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與福利基金)後,剩下的「可分配盈餘」,台商完全可以自由匯出回到境外控股公司帳上。過去,將可分配盈餘匯往境外不用再繳納任何稅收,而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外商在中國投資所取得的利潤匯出繼續免稅,也做了很詳盡的表述。

在新版企業所得法中的第26條針對企業有哪些收入免稅做了大量解釋。其中第三項規定,免稅的條件包含「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有實際關係的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換句話說,只要是投資收入,而且是從境外企業(非居民)到中國設立公司(居民)所取得的投資利潤(紅利),對境外企業來說都是免稅的。台商一般都是從境外進入中國投資,境外的納稅身份自然是「非居民」,而投資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公司,依中國稅法則被認定為是「居民」身份,所以依上述規定,台商在中國投資所獲得的紅利(利潤)匯出不再課稅,是再清楚不過的事。

企業獲利 可先彌補前五年虧損

一直以來,台商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是根據當年度是否獲利來決定,而是將當年度獲利先彌補過去五年虧損後,如果還是獲利(累積獲利),當年度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進入兩免三減半的第一年免稅期。這部份規定在「兩稅合一」前後都是一樣,也就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於企業獲利可以彌補五年虧損的規定,繼續延用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

公益捐贈在年度利潤12%內 才可稅前列支

中國稅法對公益捐贈的認定,是捐款對象必須為下列三種對象中的任何一種,一是希望小學;其次是紅十字會;最後則是當地財政局認可的項目。台商在捐款之前,要先問過當地財政局對該項目認不認可,唯有財政局認可,台商才能拿到捐贈專用的收據作帳,也才能被稅務局承認稅前列支。很多台商喜歡捐款給廟宇,或是當地孤兒院,或是造橋鋪路等,都有可能因不被當地財政局列為公司捐贈而無法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台商還要注意從2008年起,公益捐贈須佔當年度利潤的12%以內才能稅前列支,因此在進行捐贈時,應和當年度財務預算進行比較,才能達到又做好事又能節稅的效果。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

中國過去對外商在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主要是以地域為主,也就是外商會因設立地點是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還是國家級開發區,來決定能否享受15%的最低稅率,但2008年後,不管是對外商還是對內資企業,15%的優惠稅率雖然繼續存在,但優惠對象已從地域轉為企業本身技術含量,或是否為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來做為判斷能否享受15%優惠稅率的標準。雖然目前已公布的新版「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對「高新技術企業」及「國家重點扶持」進行定義,還要等待國務院公布進一步的實施細則,但外界普遍認為會延續目前由當地科學委員會(科委)負責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來做為最後判斷標準。不管怎樣,台商還是應該要及早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來做為未來爭取稅收優惠時的籌碼。

上述六項重點是新版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台商比較直接影響的部分,但事實上,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對過去「外商投資企業所稅法」中很多優惠政策並未多作解釋,也未交代2008年後這些政策要何去何從,以下幾項台商常利用的優惠政策,便都面臨沒有進一步說明的窘境。

再投資退稅

過去,台商當年度盈餘如果不匯回境外母公司,而是在中國境內轉增資企業本身,或是轉投資另外的公司,只要企業本身或被投資的公司是屬於「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則之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100%退稅,如果這兩種都不是,則已繳納的企業所稅可獲得40%的退稅。

先進技術型企業兩免六減半

有別於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降低稅率至15%(但前提是必須設立於高新技術開發區),台商被認定為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將原先只有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限拉長為「兩免六減半」,也就是說只要取得「先進技術企業」的認證,可以多獲得三年的半稅優惠。

追加投資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

只要是被認為鼓勵類的台商,在增資到位金額超過1500萬美金,而且增資金額超過原註冊資本50%以上,都可按比例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或是增資到位金額超過6000萬美金,則可以忽略最後的要求,不須超過註冊資本50%的門檻,如此一來也一樣可以依比例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

買國產設備退「增值稅」抵「所得稅」

為了鼓勵外商購買中國當地生產的機器設備,外商過去只要在中國境內購買由中國法人(包含內資、外資企業)生產的國產設備,除了可以享受增值稅全退,購買設備金額的40%,則可以用來抵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比前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增加的部分,如果抵扣不完,則可以往後遞延五年繼續抵扣,但若遇到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限,則最長抵扣時間不得超過7年。

「出口型企業」當年度半稅,2013年起肯定取消,但之前仍未明朗

中國官方為了鼓勵出口創匯,對年出口金額占全年度營業額70%以上的外商,可以被當地外經貿主關機關認定為「出口型企業」,外商取得「出口型企業」認定,除了可以享受上述所謂盈餘轉增資,100%企業所得稅全退之外,更重要的是當年度可以享受半稅的優惠。也就是說外商過去只要年年被認定為是出口型企業,則年年都是半稅,但隨著中國官方不再鼓勵出口,轉而以提振內需市場為主要目標,2013年起出口型企業半稅優惠將被廢止,但2008到2012年間的出口型企業是否繼續享受半稅仍需等待進一步實施細則。

經濟特區及浦東新區的15%稅率何去何從

之前曾分析,兩稅合一後的15%低稅率優惠,將由以地域為主轉為以企業技術含量為主,對於那些已設立在海南、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或是上海浦東新區,或是中國各地國家級開發區內的外商,2013年之後的15%稅率如何改變?是否真的全部都調漲至25%,仍屬未定變數。特別是上海浦東新區的15%稅率,按規定只有生產型企業才能適用,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所有企業,不管是外商還是內資企業,不管是工廠還是服務貿易公司,都一律執行15%的稅率,這部份也得等待新法頒布後,針對上述特定地區企業所得稅,如何與新「企業所得法」銜接,新規定公布後才能獲得明確答案。

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執行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灰色地帶

雖說上個月公布的新版企業所得稅法,是從2008年1月1日生效,但在第八章附則的第五十七條中,卻又寫著「本法公布前已批准設立的企業…」的文字,對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企業,屬於老企業,可以有五年緩衝期毫無疑問,但對2007年3月16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到底是老企業還是新企業?到底是要依2008年1月1日的生效日為基準?還是依第五十七條的3月16日的公布日為基準?去判斷外商投資企業為老企業還是新企業,恐怕除了等官方再公佈細則來說明外,最後還是得由與台商第一線接觸的地方稅務局裁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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