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的總額法和淨額法分析


以總額法還是淨額法進行收入確認是台商在大陸編製財務報表的重點。

如何進行收入確認是台商編製財務報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早在2017年7月大陸財政部就發布了修訂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明確特定交易下要如何進行收入確認,到底該選擇適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

新收入準則及《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3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3〕29號),明確企業不應僅侷限於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分,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若已控制該商品,且其身分為主要責任人,則以總額法確認收入;若不控制該商品,其身分僅為代理人,就以淨額法確認收入。

台商在進行判斷時,可參考三個跡象,一是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其次是轉讓商品前後承擔商品的存貨風險;最後是有權自主決定交易商品的價格。需強調的是,在判斷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移給客戶之前,是否能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三個跡象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而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於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能單獨或額外評估,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實務中,台商應關注自身業務模式和定價機制,是否承擔與該存貨相關的實物被盜毀損滅失、呆滯報廢、品質瑕疵、價格波動等風險,在交易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的承擔和享有等情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和交易實質情況,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

從財務報表角度來看,不管採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只是同步調整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不會對企業總資產、淨資產和利潤總額產生影響。

新收入準則實施後,增值稅仍需按總額法的收入確認銷項稅額,但企業所得稅法並未明確會計上採用淨額法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調整為總額法,對錯誤適用總額法的企業,可能會對以營業收入為計算基數的限額扣除項目產生影響,比如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等。而對於錯誤適用淨額法的企業,可能存在淨額法下研發費用占比、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指標要求,但調整為總額法後卻無法滿足的情形。

最後,台商若計劃在大陸上市或已在大陸A股上市,卻錯誤適用總額法或淨額法,則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等內容,相關責任董監高會面臨被處以監管警示甚至罰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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