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節稅新政解析
台商應充分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抵扣比率從75%上升到100%,及抵扣時間可提前到季度預繳適用,進行全新節稅規劃。
除了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可讓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5%降到15%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抵扣75%的費用,一直是台商在大陸進行稅務規劃時,很常引用的節稅政策,要注意的是,就算沒有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完全不影響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的申請,不少台商認為要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抵扣,就必須先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這是對研發費用加計抵扣政策不正確的理解。
2021年4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2021年第13號文《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在原有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提高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並進一步提前加計扣除的時間點到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一、製造業研發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製造業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只要還沒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就可在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提高到100%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但若研發費用已形成無形資產,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202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加計扣除比例仍為原先的75%,製造業企業必須是自2021年起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才能享受100%研發加計扣除比例。
所謂「製造業」定義的範圍,必須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進行確認,簡單講,製造業企業就是指以生產製造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比例的50%以上,才能適用這次研發費用加計抵扣從75%上調至100%的優惠政策。
二、提前加計扣除時間點
之前企業必須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才可以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的節稅好處,此次新政規定,自2021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企業在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可以自行選擇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並且稅務局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信任企業自行申報的辦理方式繳稅,如果企業未選擇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那還是可以和以前一樣,在次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適用,其實,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提前引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讓企業提早少交稅,自然對增加企業短期內的現金流有所幫助。
上述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間點提前,使企業節約資金成本的新政策,並非只有製造業才能適用,而是所有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皆可享受。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除了提高製造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到100%外,可提前加計扣除的時間點到季度預繳所得稅,是之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所沒有的創舉,至於其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與條件,都沒有發生變化,仍是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和財稅〔2018〕64號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