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個人年終獎金納稅新規


2022年起年終獎金將不再享有一年一次的優惠稅率。

因為大陸稅法對一年一次的年終獎金,有較平常更為優惠的個人所得稅率,所以很多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或台資企業老闆,都會傾向將每個月該發的獎金,甚至是部分的月薪,儘量合計到年終獎金中一併計算,好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率。

但在財稅2018年164號文《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中,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年度中所領取的任何獎金,當然也包含一年一次的年終獎金,未來都必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等於是廢止了2005年國稅發9號文《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未來類似年終獎金等,涉及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或薪金的個人所得,在計算納稅時不再享有特別優惠的個人所得稅率。

以一位在大陸工作,年薪人民幣24萬元(不考慮各項扣除項目)的台籍工作人員A先生為例,過去為了個人所得稅節稅,常會將24萬元年薪拆分成月領人民幣1萬元,再將其他人民幣12萬元作為年終獎金一次領取,若以平常月薪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加上年終獎金的優惠稅率計算,A先生年度總計繳納人民幣2萬1,270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等到2022年後,如果A先生還是維持一樣的規劃,也就是月領1萬元薪資,另外的12萬元以年終獎金一次領取,那按上述2018年的164號文,A先生須在隔年也就是2023年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將這12萬元年終獎金併入2022年最後一個月的1萬元月薪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A先生在2022年最後一個月的月薪不是人民幣1萬元,而是人民幣13萬元,如此一來,A先生2022年的年度收入24萬元,總計該繳納3萬1,080元的個人所得稅,比起現在年終獎金有優惠稅率的個人所得稅2萬1,270元整整高出9,810元,年度個人所得稅多繳高達46%。

簡單說就是2022年1月1日起,不管是大陸本地居民或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個人,所取得的年終獎金納稅問題都沒得選擇,都必須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從上述舉例來看,所有人也都將因年終獎金須併入綜合所得進行申報,面臨個人所得稅大幅提高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對在大陸居住不滿183天的非居民來說,個人年終獎金的計稅方法和上述2018年的164號文不同,根據2019年35號文《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對這些在稅法上被認定為是「非居民」的個人,如果有一次領取的報酬,不論是歸屬於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都不需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報稅,而是單獨並按六個月分攤計稅,但不可減除費用,且必須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應納稅額=〔(年終獎金收入÷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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