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及稅務分析


單用途預付卡是一種用來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發卡方需要符合發行規定和開票及資金監管有關規定,2019年上海出台大陸首部單用途預付卡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這才是單用途卡常被用作員工福利或者送給客戶,而不能起到企業經營採購之用的問題所在。

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可透過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刺激消費同時提前讓資金回籠。

過年或其他節假日常見上海的百貨公司或連鎖餐飲,為鼓勵消費而發行所謂的「單用途預付卡」,持卡人除在消費時享有折扣或累積點數以兌換贈品外,企業也可以揪團一起發行單用途預付卡,達到提振業績強化服務的目的。

單用途預付卡須按國家規定發行,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是一種用來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對發卡企業來說,好處是可以提前獲得經營資金,而對持卡人來說,則可以獲得相對應的消費折扣。

但因為近幾年發卡企業不斷發生「跑路」等糾紛,讓人民銀行、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自2011年起陸續出台相關管規定進行規範,如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8年第3號《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等,都是官方規範預付卡使用的證明。

依目前規定,發卡企業除需具備發卡資質外,還需在開展單用途預付卡業務起的30日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並遵守相關財稅規定。

一、發卡企業資質規定
允許發卡企業必須是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同時具備以下要求資格:

1、集團發卡企業:指發行僅在本集團內部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所謂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2、品牌發卡企業: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

3、規模發卡企業: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也可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包含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工商註冊登記雖不足一年,但註冊資本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二、預收資金餘額及資金存管制度
預收資金餘額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後的餘額,官方對預付卡的預收資金餘額有所限制,9號令規定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餐飲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00%,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則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二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三、稅務處理
假設在2019年9月甲超市將金額113萬的購物卡委託乙公司銷售,而當月乙公司將購物卡全部銷售給丙公司,丙公司於10月將卡全部購買了辦公用品,乙公司將售卡金額113萬扣除手續費收入3萬元後匯給甲超市。

在這情況下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甲超市、乙公司、丙公司的稅務處理如下:

(1)2019年9月乙公司將購物卡銷售給丙公司時,乙公司應向丙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13萬元,品名填寫「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稅率則填寫「不徵稅」。

(2)2019年10月丙公司向甲超市購買辦公用品時,甲超市無需向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但甲超市需確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3)2019年10月乙公司與甲超市結算預付卡資金時,乙公司需向甲超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萬元,品名為「經紀代理服務」,稅率為6%,乙公司需確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17萬元,甲超市最後需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13萬元。(注釋:《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9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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