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新政解析
29號公告規定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獲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將納入大陸稅收抵扣環節,首先,能夠解決區內企業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問題,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其次,促進企業透過集聚大陸境內外兩種資源開展業務,形成多種業務類型,逐步實現貿易的多元化發展。自貿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兩個不同區域,29號公告並不是適用於臨港新片區的所有企業,但對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的區內企業則可適用。
29號公告明確了保稅區內企業一般納稅人政策,將有助於降低總體經營成本。
大陸的物流園區或自貿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都是屬於保稅區的一環,本來保稅區內的企業是不可以從事內銷,但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政策方向下,到2019年2月分為止,在區內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保稅區已達到48個;8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又會同其他單位頒布了第29號公告《關於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進一步將上述48個保稅區域拓展到大陸的96個綜合保稅區。(注譯:綜合保稅區是大陸目前開放程度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特殊監管區域,截止2020年3月,大陸已有112個綜合保稅區、1個特殊綜合保稅區。為支持綜合保稅區發展,海關總署頒布《關於印發海關支持綜合保稅區發展措施的通知》(署黨發〔2020〕19號),例如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國家級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綜合保稅區,發揮多區疊加優勢;加快推進保稅港區等其他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型升級為綜合保稅區,擴大政策覆蓋面;推進全球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在區內全面落地實施等。)
要利用今年29號公告,在保稅區內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企業,有以下幾個重點要注意:
1、向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採購貨物
如果台商是向境外採購貨物,或是向大陸本地的物流園區、自貿區等保稅區,或是保稅監管場所等採購保稅貨物,都還是適用保稅政策,但向保稅區或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採購的非保稅貨物,則一律適用境內採購政策,也就是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向大陸境內保稅區以外的企業採購貨物
如果是向保稅區以外的企業採購保稅貨物,仍適用保稅政策,但若是向境內區外企業採購非保稅貨物,像是水、蒸汽、電力、燃氣等則適用內購政策,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區內企業採購貨物
向區內非試點企業採購保稅貨物,及向區內其他試點企業採購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都可適用保稅政策,除了上述這些模式外,若是向區內企業採購貨物則適用內購政策,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區內試點企業銷售貨物的政策包括區內試點企業向境內區外企業銷售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是保稅貨物,則應按進入綜合保稅區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款,並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區內試點企業出口貨物,可在貨物實際離境後申請退稅;區內試點企業向區內非試點企業銷售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可視同出口辦理退稅;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則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區內試點企業內銷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取得進項發票可以進行抵扣,統一報關可為境內區外客戶節省進口報關成本。區內試點企業出口貨物辦理退稅,首先境內區外供應商無需自行辦理出口退稅,可降低供應商的資質要求,也有利於從質量和價格等因素上選擇供應商;其次,向境內區外供應商購買服務所含的增值稅也可辦理退稅,簡單說,29號公告將可以降低區內試點企業的總體經營成本。
對於8月20日在上海自貿區中新設立的臨港新片區,台商要注意的是自貿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兩個不同區域,29號公告並不是適用於所有臨港新片區的企業,但對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的區內企業都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