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資大陸房產最新法律實務


台籍個人既可用大陸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可用境外的資金匯入大陸同名銀行帳戶購買房產。台籍個人在大陸銀行辦理出售房產資金匯款,首先,應憑售房合同、交易稅單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其次,憑稅務機關蓋章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售房合同、身分證件向大陸銀行辦理匯款。大陸銀行不會追問當初購房的資金來源,但目前僅允許以外幣形式匯往境外,匯出金額不得超出稅單中房產轉讓金額扣减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台商不管是以個人還是公司型態投資大陸房地產,目前都面臨房價調控大背景下的各種限制。

台商在大陸購買辦公室或個人住宅,都是比照一般外商規定辦理,在2010年住建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中,明確境外個人在大陸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至於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也只能在註冊地所在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辦公室,這項規定大大限縮了外商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在大陸投資房地產的途徑。

以上海為例,現在台籍個人要在上海購買自住房產,除了必須滿足在上海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定年限的要求外(注釋1:台籍個人在上海買房須根據2018年7月2日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個人、港澳台居民購房審核的操作細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台籍個人才可以在上海享有購買一套居住用房的額度:首先是計算到在上海購房之日要有連續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及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社保繳納證明;其次是台籍個人(包括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上海無房且購房用於自住的書面承諾,這和上海於2016年3月公布的規定,要求非上海籍大陸人員須以家庭為單位且社保需連續繳滿五年才能在上海購房的限購政策相比要寬鬆許多,要注意的是台灣居民目前仍無法以個人名義在上海購買辦公室、商舖等「非居住」用房),也被要求遵守一個台灣居民家庭在上海只能購買一戶住宅的限制,過去雖然有台灣居民不在乎25%企業所得稅的成本,想盡辦法透過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投資上海房地產,但上海官方為了落實對房價的調控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購買房產,進一步要求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設立年限已滿五年;

2、企業在上海累計繳納稅款金額已達人民幣100萬元;

3、企業職工人數須在十名及以上,且要按照規定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滿五年。

但如果企業近年繳納稅款金額已滿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則購房不受上述企業設立年限和員工人數等條件限制。但要注意,台資企業在上海購買房產的限售期為五年,也就是從購買日起算五年內不得出售該房產。

實務中除了居民住宅外,台商在上海還曾經熱衷投資過辦公室的房產,但現在上海官方只允許企業購買自用的辦公室,也就是就算台商以公司名義在上海購買辦公室,如果不是自用,而是想出租給其他公司,在辦理註冊地的工商登記時,當地工商局會拒絕為這些租戶辦理手續,也就是說,雖然台商可以透過台資企業在上海購買辦公室,但卻無法出租,自然就不具備投資效益。(注釋2:目前儘管外資企業註冊資本金結匯購房環節被限制,不能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但如果在上海經營一定時間的外資企業,積累了大量已經結匯的流動資金是可以購買非自用房產,並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出租物業」的經營範圍,商用房產出租給第三方可以用於設立公司登記,稅務部門也認可開具租賃發票給第三方。)

大陸官方為了限制房價,不讓外商炒作房產,可以說是用盡了所有行政手段,除了上面所分析針對個人限購和透過工商局不給予註冊登記外,還以外匯手段讓外商無法投資大陸房地產。根據2016年16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使用註冊資本、外債等資金購買非自用房產,也就是台商就算將資金從境外匯入大陸形成註冊資本,但結匯時除非是購買自用辦公室或宿舍,否則不能結匯用於投資房地產,所以不少台商個人希望透過設立公司來購買上海房產,從外匯角度看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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