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境外公司取得香港稅務居民可能性分析


目前開曼跟BVI的經濟實質法皆豁免境外稅務居民的適用,只要能提供證明文件,就不須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根據BVI實施細則2.0,已明確表示境外稅務居民證明需擇一提供(1)境外主管機關聲明該BVI公司為當地稅務居民的文件,或(2)境外主管機關出具的稅務核定通知書或該BVI公司於當地繳納稅捐的文件。至於開曼還沒有進一步消息,若台商使用開曼公司擬以取得境外稅務居民身分來豁免適用經濟實質法,應持續注意法令動態,以即時調整因應。

開曼、BVI等境外公司雖可在香港申請營業登記並註冊為「非香港公司」取得稅籍編號,但能否符合境外公司所在地官方對稅務居民的認定要求,仍待進一步規定公布。

之前專欄已分析,大陸目前只有「中資控股」的境外公司才可以主動申請成為大陸稅務居民,台商控股的境外公司要在大陸申請成為稅務居民目前仍無法可循,再加上台灣因PEM生效日期遲遲未定,導致已設立開曼、BVI等境外公司的台商,現階段都把取得稅務居民身分的希望寄望於香港。

目前香港仍執行境外所得免稅,只針對來源於香港境內的營業所得課稅,目前香港公司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16.5%,沒有利息稅,也不課徵資本利得稅與股利所得稅,這些都是台商或其他外商都把香港當成資金調度中心的原因。

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想取得香港稅務居民,一般都會先想到香港設立營業地點,這時就必須按香港《公司條例》776條,在香港委任一位法定代表(必須為香港居民或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並將境外公司註冊為所謂的「非香港公司」,取得「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而商業登記證的號碼就是該境外公司在香港的稅籍編號。

但境外公司取得香港稅籍編號,並不一定就代表該公司已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因為香港稅制是屬地主義,並不是先認定稅務居民身分後才課稅,即使在香港有取得稅籍編號,甚至都已經在香港有納稅,也還不一定就是香港稅務居民。

想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要先了解根據香港與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越南及印尼等40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安排為依據,如果香港居民想要享受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優惠,就必須先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證明其具有香港稅務居民身分。

雖然香港稅務局規定只要是居住在香港的個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為了享受租稅優惠,都可以提出稅務居民身分證明書的申請,但實務中,因為國際間反避稅趨勢的發展,香港稅務局對香港稅務居民的審批也更為嚴格,香港稅務局會考慮包括該境外公司在香港有沒有真正的辦公室,還是只是虛擬地址罷了,或是董事、高管及員工是不是真的住在香港,還是偶爾入境香港而已;境外公司在香港是不是真的有實質業務經營活動及相對應的納稅,到底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地點又在哪裡?香港稅務局越來越不喜歡做trading的境外公司,因為只空有金流,對香港的就業或其他經濟活動貢獻不高,可以預見,香港稅務局對那些只是為了應付BVI、開曼等官方要求出具稅務居民證明的台商,要核發居民證明書只會越來越難。

結論是,目前境外公司雖然還可以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並取得稅籍編號,但和能不能取得香港稅務局核發的稅務居民證明書沒有必然關係,最後還是要看境外公司在香港的實質營運程度,和開曼、BVI等境外公司官方對稅務居民定義的認定,才能進行最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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