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與居民定義 影響台籍個人所得稅申報
大陸2019年1月1日執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有無「住所」是判斷台商是否為居民納稅人的第一條硬指標。2018年8月個稅申報系統要求台商選擇是否有「住所」,雖然符合個稅法規的要求,但實務上大多數台商都屬於專欄分析的無「住所」的個人,故在2019年初取消該選項,大大降低了台商的個稅風險。台商可以利用每「六年」坐一次「月子」,規避境外所得在大陸繳納個稅。需要注意的是,「六年」計算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開始,之前年度全部清零。
大部分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從大陸稅法分析都屬於稅務居民,但是「無住所」,即使是稅務居民,也只要每六年出境30天就可以免課個人海外所得稅。
之前專欄曾分析,絕大部分在大陸工作領薪水的台灣居民,從大陸稅法來看,「住所」都不該在大陸而是在台灣才對,特別是去年8月份,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正式上線以來,要勾選「有住所」?還是「無住所」?讓台商困擾不已,還好到了今年年初,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上把有無住所的選項給刪掉,讓台商不再擔心會不會因為在住所選項中勾選錯誤,造成自己須繳納海外所得稅的情況。
對長期在大陸工作的台商來說,到底怎樣情況算是在大陸有住所?怎樣的情況又算是大陸稅務居民?這兩項結果會直接影響台商最後到底要不要在大陸繳納海外所得。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開宗明義就清楚地把個人分為「有住所」和「無住所」兩類,只要屬於有住所的個人,就一定是大陸居民納稅人,也就是要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繳稅,再重覆之前專欄對在大陸「有住所」的定義,「住所」應該和台灣所謂的「戶籍」概念相通,或者也可以說當台商在大陸的工作原因結束後,會回到哪裡長期居住,那地方才是真正大陸稅法上所謂「住所」的定義,從這兩個角度來看,一如本文一開始的分析,大部分在大陸工作的台商,因為都具備台灣戶籍,退休、工作結束後都會回到台灣生活,自然大陸稅法上的「住所」是指台灣而不是大陸,這和有沒有辦居住證?有沒有在大陸買房子?家屬有沒有隨行長期居住在大陸等沒有關係。台商要特別小心,別被稅法表面字眼上所謂「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住所定義誤導。
台商雖然不須擔心自己因在大陸「有住所」而要在大陸繳納海外所得稅,但還是要注意自己是不是已構成大陸的納稅「居民」條件,因為根據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只要一年當中入境大陸超過183天,就是大陸的稅務居民,必須在大陸主動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納海外所得稅,慶幸的是,這次新版個人所得稅法把過去每五年坐一個月月子,就可以免徵海外所得稅的優惠條件,加碼放寬至六年,(注釋:《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大陸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大陸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大陸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大陸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舉例來說,台商A先生2019年會不會被稅務局要求針對全球所得繳納海外所得稅?那就要從2019年起倒推六年,也就是2019年到2014年中,只要有一年連續離境大陸30天,那A先生雖然是大陸稅務居民,但也能免課海外所得稅。
有些台商以為在申報大陸個人所得稅時,只要直接勾選自己是「非居民」就可以免徵海外所得稅,從大陸稅法來看,這是不正確且危險的作法,一來出入境天數在出入境管理局中都有電腦記錄,無法變更也無從討論;其次,選擇按「非居民」進行納稅申報,就會喪失年終獎金的稅務優惠政策,大陸稅法給予每人每年一次年終獎金稅務優惠政策,以年終獎金人民幣30萬元為例,「居民」納稅人的優惠稅率是20%,個人所得稅須繳納人民幣5.859萬元,萬一勾選的是「非居民」選項,那稅率立刻上升至一般的45%,個人所得稅是人民幣11.984萬元,當中相差高達人民幣6萬多元,兩者差距將近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