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針對註冊資本與外債結匯銀行審核重點
匯發〔2019〕28號文規定,企業的資本金結匯可以在大陸境內進行股權投資,除此外專欄所述註冊資本與外債的結匯用途仍然有效。自2020年4月,資本項目支付便利化從試點推廣到大陸所有地區,銀行可以免於審單直接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資本金或外債等資本項目收入的結匯和劃轉,但企業和銀行應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規的相關文件和單證等五年備查。若銀行發現企業存在虛假承諾、虛構交易背景等涉嫌外匯違規行為,應及時如實向外匯局報告並可免責。
台資銀行在大陸審核企業要求結匯註冊資本與外債資金前,須先依2016年16號文進行把關,降低日後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
台資銀行在大陸審核企業註冊資本及外債等資金結匯時,都是先根據國家外管局2016年16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專案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進行判斷,雖然16號文允許註冊資本、外債可以一次結匯為人民幣,但銀行還是必須針對資金結匯後的用途,有沒有遵守外管局對註冊資本及外債的結匯限制進行審查。
16號文將註冊資本、外債等資金用途的限制改為負面表列,也就是除列明不允許的項目外,企業的其他支付理由均無限制,但這項看起來更放寬外匯管制的行政命令,卻加大了台資銀行在大陸審核企業註冊資本或外債結匯時的審核風險。(注釋: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自2017年開始,此後在大陸多地自貿區開展試點。2019年8月,深圳將前海的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複製推廣到深圳市全轄;2020年3月,北京、上海均發文將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試點推廣到全轄,2020年3月4日外匯局上海分局頒布《關於在上海市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範圍的批覆》(匯複〔2020〕4號),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上海市轄內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便利化試點業務納入銀行年度外匯管理考核,銀行應按外匯局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從「先審後付」變為「先付後抽查」。抽查比例和頻率可根據企業及業務風險狀況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於支付總金額的10%。
2020年4月,外匯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規定,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並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强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一、資本金(註冊資本)、外債資金用於關聯方借款的審核
16號文規定資本金、外債資金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但經營範圍明確許可情形除外,雖然資本金、外債資金可對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但銀行在審核此類支付時仍須注意以下重點:
1、只適用於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委託貸款給關聯企業,不能將資本金、外債資金直接支付給關聯企業。
2、銀行須合理關注關聯企業的委託貸款資金用途,不能將貸款用於資本金、外債資金所禁止的理由,如果企業需將資本金、外債資金用於關聯方借款,建議該筆委託貸款也由本行操作,可方便控管及瞭解其關聯方委託貸款資金用途。
另外如將資本金、外債資金用於歸還關聯方貸款,銀行除須注意必須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委託貸款外,還須審核該筆貸款是否已經通過其他途徑歸還,貸款資金用途同樣也須重點關注。
二、購買自用房產的審核
16號文禁止企業用資本金、外債購買、建設非自用房地產,銀行在為企業辦理此類業務時,須從企業註冊資本、經營規模、聘用人員、走訪企業目前辦公位址等方面來綜合判斷企業購買的房地產是自用還是出租。
三、其他專案審核
1、用於對外投資
16號文未明確資本金、外債是否可用於對外投資,但有明確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以外的支出,所以如果企業營業範圍中未註明「投資」字樣,則其資本金、外債均不可用於對外投資。(注釋:外匯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企業需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金帳戶接收資金;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企业需按規定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帳戶」接收相應資金。被投資企業收到的投資款,仍需符合註冊資本金使用的限制性規定。)
2、用於購買證券或銀行理財產品
根據16號文規定,資本金、外債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投資,但銀行保本型產品則被允許。
3、用於備用金支出
16號文放寬了備用金支出的審核要求,企業每月不超過等值20萬美金的備用金支出,無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就可以直接進行支付,但銀行還是要注意,企業備用金支出的金額與其經營規模和註冊資本等相關匹配程度,避免企業通過備用金方式將資本金、外債用於禁止項目支出。
4、用於經營支出
企業將資本金、外債用於經營支出,均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合同、發票等),如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確定交易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先行支付,並於外管局業務系統中提交特殊事項備案。
由近期外管局明顯加強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審查,可以看出台資銀行在大陸除了要嚴格按照外匯法規辦理外匯業務外,還需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規定進行業務開發,加強結匯業務的審核以避免被外匯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