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新規增加銀行作業成本分析


2019年大陸人行因反洗錢違規共處罰違規機構525家,罰款人民幣2.02億元;處罰個人838人,罰款1,341萬元,罰款合計2.15億元,同比增長13.7%。2020年第一季度共對93家義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開出94筆罰單,處罰金額共計1.83億元,其中單位處罰金額1.785億元,個人處罰金額488.15萬元,對比2019年第一季度,整體處罰力度漲幅明顯,處罰金額上升397.04%。在大陸人行逐年不斷加強反洗錢違規處罰的監管力度下,台資銀行大陸分行需重視反洗錢合規工作,以避免處罰風險。

未來台資銀行在大陸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入匯出款項,就必須採取特別管控措施,將造成台資銀行在大陸工作量及成本大幅攀升。

也就在上周五7月27日,人民銀行發布了銀辦發〔2018〕130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客戶身分識別,及跨境匯款和相關資料的留存要求上提出更細節的新規定,這對在大陸的台資銀行或其他台資金融機構,及台商個人或台資企業要開立銀行等金融帳戶,都會帶來實質操作層面上的影響。

如果單從字面上分析,130號文雖然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先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之後再進行身分及收益所有人識別工作,但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入匯出款項就得採取特別管控措施,可以預見台資銀行未來在大陸業務上的工作量及相關成本都會大幅提升。

這次針對反洗錢的130號文,有以下幾個重點值得台資銀行與台資企業重視。

一、客戶身分識別

1、銀行等金融該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或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業務前,先完成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分的核實工作。
2、在有效管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前提下,可先建立業務關係,但事後須儘快完成身分核實。
3、在未完成客戶身分核實工作前,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相對應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程序,對客戶要求辦理的業務實施有效風險管理措施,例如限制交易數量、類型或金額,也可以加強交易監測等具體流程。
4、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及其收益所有人身分識別工作,須承擔第三方機構未履行客戶身分識別義務的責任,其中須注意不得依託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分識別工作。
5、如果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進行客戶身分識別工作,或經評估超過自己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時,不得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並應提交主管機關相關的可疑交易報告。

二、跨境匯款的特別要求

130號文同時也針對跨境匯款提出新要求

(一)匯出款項
1、辦理跨境匯出款項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取得和登記匯款人姓名或名稱、帳號、住所,及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帳號。匯款人沒有在本機構開戶或本機構無法登記收款人帳號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將唯一交易識別碼作為匯款人或收款人帳號進行登記,以確保該筆交易未來可進行跟蹤稽核。

2、對於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出匯款,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應當登記匯款人的有效身分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並通過核對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分證件、其他身分證明資料等措施,具體核實匯款人資訊,以確保資訊準確性。如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無論交易金額大小,銀行等金融機構都應當進一步核實匯款人資訊。

(二)匯入款項
對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入匯款,和上述的匯出款項監管措施大同小異,銀行等金融機構應通過核對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分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經由不同的具體措施核實收款人身分,並根據風險狀況採取相對應的其他客戶身分識別措施。

三、資料留存要求

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管理措施,採取切實可行的管理行動,以確保交易記錄和客戶身分資訊完整準確,便於開展資金監測及配合反洗錢監管和案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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