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司法「夫妻共同債務」新規定分析


銀行在作業面上需注意夫妻共同債務引發的風險。2018年1月18日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銀行在進行自然人借款、擔保業務時須主動規範交易行為,而且對於大額債務,尤其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銀行作為債權人,應承擔證明屬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可見取得夫妻雙發簽字認可的書面資料的重要性。

台資銀行須關注大陸司法實務對債權人主張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的變化。

台資銀行在大陸常遭遇放款過程中「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問題,2018年1月18日起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和舉證證明責任。台資銀行須注意大陸司法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變化,在辦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金融業務時,應採取相對應法律手段,以確保銀行本身債權和擔保權的安全。

此次「夫妻共同債務」新規定,下表的三種具體情形可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新認定標準:

值得台資銀行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規定「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更有利於債權人,同時新規定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則作了相應調整,原來法規認為主張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在於夫妻一方,新規定顛覆了舉證模式的要求,轉為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的變化上,新規定增加了銀行在處理自然人金融業務時的審慎義務,以下列出三種業務模式進行分析:

第一種情形:夫妻一方作為保證人(出質人)
企業向銀行借款,通常台資銀行會要求企業老闆作為該借款關係的保證人。按之前規定,即使老闆以個人名義作為保證人,只要老闆的配偶不能舉證銀行知道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或保證合同明確為老闆個人債務情形下,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新規定實施後,銀行須注意收集關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資料,比如要求老闆與配偶雙方分別簽訂保證合同;或老闆一方作為保證人簽署《保證書》,配偶以出具《承諾函》或在《保證合同》「配偶確認處」簽字方式,作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

第二種情形:夫妻一方作為抵押人
台資銀行在接受不動為擔保時,對個人名下的房屋抵押,須按照以下原則予以審核:

1、產權人婚前取得的不動產,屬個人財產,由產權人在抵押合同上簽字。

2、產權人婚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作為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簽字。

3、產權人婚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夫妻雙方無約定為個人財產,法定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由產權人在抵押合同中作為抵押人簽字,同時配偶作為抵押物共有人,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因為大陸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所以抵押不動產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行為需要取得共有人同意,否則存在抵押無效的法律風險。

第三種情形: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
基於新規「共債共簽」和「共同用途」原則,台資銀行對自然人放款時須注意讓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在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用途須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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