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繳10%利潤分配所得稅政策解析


財稅〔2018〕102號文將境外投資者從大陸外資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優惠範圍,從原財稅〔2017〕88號文「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擴大到境內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資者投資都適用再投資遞延納稅新政,只有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大陸被投資企業才可以。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將被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新政策可讓台商緩繳10%利潤分配所得稅,降低在大陸的人民幣資金壓力。

大陸台商原本繳納10%利潤分配所得稅的時間點,不是在利潤匯出的時候繳納,而是在做出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日起七天內,就得到稅務局把10%稅款繳掉,和利潤有沒有真實匯到境外一點都沒關係,這樣一來,讓台商每每想分配未分配利潤並進入應付股利時,都得思考再三,因為10%的稅款在某一程度上,對台商的資金運用還是會帶來壓力。

去年年底,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商務部共同發布了財稅88號文《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緊接著國家稅務總局又在今年年初以第3號公告形式,針對符合條件下的利潤分配可以緩繳10%利潤分配所得稅進行具體細節的規定。

一、暫緩繳納10%利潤分配所得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利潤必須用於投資大陸境內鼓勵類企業,並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台商想適用緩繳10%利潤分配所得稅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將境內利潤再投資於境內企業,且被投資企業須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所定義的鼓勵類項目,才有資格享受暫緩繳納所得稅的政策;另外,根據3號公告,這些被拿來轉投資的利潤,被限定只能從事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研發、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等範圍。(注釋:財稅〔2017〕88號文已被《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取代,將外商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具體可參照《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目前除了「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之外,大陸台商的利潤再投資都可以享受暫緩繳納10%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投資方式
利潤進行再投資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投資其他境內鼓勵類企業,如果台商本身就是鼓勵類,也可以以增資方式投資自己。

值得注意的是,台商直接投資協力廠商鼓勵類企業的利潤,如果是以現金形式支付,則相關款項須從利潤分配企業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帳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間周轉;如果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不是現金形式,而是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則相關資產的所有權須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名下,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為持有。

二、緩繳10%利潤分配所得稅須注意的其他事項

1、因為是2017年年底才公布的規定,稅務總局罕見的倒帶追認,不管是分配2017年之前哪個年度的利潤,只要是2017年1月1日以後才分配的利潤,在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適用暫緩繳納10%利潤分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就是以分配利潤的年度作為基準,至於是哪個年度的利潤則沒有關係,如果有台商是在2017年1月1日以後才分配的利潤,又滿足上述緩繳稅的條件,那可以在實際繳納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認適用本政策,並要求稅務局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2、在符合上述暫緩徵收10%利潤分配所得稅前提下,須由進行利潤分配的企業將資料審核後,在企業所在地稅務局進行備案,才能完成整個緩繳稅款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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