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境外子公司納稅分析
大陸台資企業設立境外子公司、分公司,其利潤匯回大陸時,境外所繳所得稅在稅收抵免計算上一直是困擾財務人員問題,台商應掌握最新的抵扣政策以便做出有利决策:1、對境外投資架構中符合條件的五層以內子公司所繳稅所得稅在25%限額以內可以申請抵免;2、可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或「不分國(地區)不分項」,選擇對公司有利的抵免計算方式;3、可以合併境外分公司指標申請高新技術技術企業,分公司匯回的利潤可享受15%的稅收優惠。
台商在從大陸赴境外投資前應先做好未來境外子公司的納稅規劃,慎選境外投資地點。
台資企業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作為主體,投資境外香港、BVI、薩摩亞等地公司後,再透過這些境外公司投資其他境外實體公司,已是很常見的事,但這些境外子公司或孫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大陸端須課稅?哪些情況又不須課稅?都是台商在赴境外投資前應先規劃好的重點。
一、境外子公司利潤分配後匯回大陸須納稅
1、境外子公司實現利潤匯回大陸須按法定25%稅率課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號公告《〈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規定,即使大陸台商在大陸境內的所得有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在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時,對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匯回的利潤,都還是按25%稅率計算繳稅。(注釋1:根據《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五年內不得改變。)
2、高新技術企業境外子公司利潤匯回很難享受稅收優惠雖然財稅(2011)47號文《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中,對境外利潤匯回給出特別優惠規定,但一般擁有高新技術資質的台商,實務中都很難做到合併境內、境外相關指標後,還能符合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所以境外利潤很難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注釋2:《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按照上述規定,若台資企業與境外經營性分公司的相關指標合併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則分公司匯回的利潤是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優惠稅率。)
3、大陸台商可以有條件抵扣境外利潤匯回前所繳納的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125號文《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境外投資架構三層以內,且直接及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20%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就該筆利潤在大陸計算應納稅額中抵免,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境外子公司把利潤匯回大陸,如果境外實繳所得稅不滿25%的部分須在大陸端補繳差額,但若境外繳稅已超過25%則不用再繳稅。(注釋3:根據《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對境外投資架構五層以內,且直接及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20%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就該筆利潤在大陸計算應納稅額中抵免,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境外子公司把利潤匯回大陸,如果境外實繳所得稅不滿25%的部分須在大陸端補繳差額,但若境外繳稅已超過25%則不用再繳稅。)
4、由於利潤已匯回大陸,所以不管是間接投資還是直接投資的境外子公司,對該部分盈餘分配課稅規定,和上述不超過三層投資的情況一模一樣。
二、境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的納稅分析
1、境外子公司保留的盈餘會被視同利潤匯回,須在大陸繳稅的情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境外子公司即使不分配利潤,在大陸端也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1)設立在國稅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低於12.5%)國家或地區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貿易買賣也算積極所得,但股息紅利所得則為消極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2、設立在以下國家的境外子公司只要不分配利潤,在大陸端就可先不繳稅
根據國稅局函〔2009〕37號文《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中,所提供的正面表列,大陸台商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紐西蘭和挪威的子公司,只有在分配利潤時才繳稅,不分配利潤時大陸端當然就不須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