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員工大陸境內薪資須進行外匯申報


自2015年7月1日生效的匯發〔2015〕2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因此,大陸台資企業通過境內銀行向台籍員工發放薪資,即使未匯至境外,也應由企業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務中,大多數企業發放台籍員工薪資未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提醒企業注意可能因此而受到外匯處罰。

台商在大陸境內發給台籍員工人民幣薪資,即使沒有匯出境外構成跨境業務,仍需在大陸的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實務中,台商在大陸境內發給台籍員工人民幣薪資時,在銀行端的作業上與大陸當地員工沒有任何差異,但最近因為反洗錢、CRS或是強化外匯管理等因素,已有大陸本地銀行要求台商在支付包含台籍在內的外籍員工薪資時,雖不是將資金匯往境外,也沒有產生跨境外匯行為,但依規定仍應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其實上述這項要求並不是外匯上的新規定,凡是非居民通過大陸境內銀行進行收付,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的申報業務,或稱為「間接申報」,這同時也是大陸當地銀行的法定義務。

「國際收支申報」會先按照身分證、永久居留證、護照等有效證件的國籍,來判斷是否須進行申報,對持台胞證並在大陸居住一年以上的台籍人員,毫無疑問地在「國際收支申報」上視為大陸境內的居民,自然銀行就有申報義務。

根據大陸國務願642號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規定,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須由境內居民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如果是公司支付工資甚至是報銷款到台籍人員個人帳戶中,不管是外幣還是人民幣,都須要以公司做為申報主體進行「國際支出申報」。(注釋:《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規定:
第2條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付款時,應通過經辦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4條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第6條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應由經辦銀行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且無需填寫涉外收付紙質憑證。)

另一方面,《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相關申報事宜答疑》中已明確指出,中國雇主向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雇員支付工資時,無論該外籍雇員在中國境內工作時間長短,皆須申報在「321000-職工報酬」項下,當該外籍雇員將其工資匯往境外,也不論是匯給自己在境外的帳戶,還是境外的親屬或其他帳戶,皆須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調出」項下,可見這項申報的義務非常清楚,只是過去未嚴格執行罷了。

假設甲為境外母公司,向境內投資的子公司乙派遣工作人員,薪酬由乙來支付,則視同到大陸工作的非居民員工與境內公司間具有雇傭關係,境內公司向其支付的報酬須申報在「321000-職工報酬」項下,並在交易附注中載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但如果上述甲、乙公司間沒有直接投資關係,則到大陸境內工作的非居民與該境內公司間便不成立雇傭關係,乙公司所支付的報酬視為服務支出,根據服務專項應申報在相對應編碼項下。

實務中,多數大陸本地銀行都是自行根據企業的發放工資資料進行申報,也有少部分銀行在填好表格後,由企業蓋章確認以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過去很少有銀行要求企業提交相關申報資料,但隨著外管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的監管日趨嚴格,及要求銀行提高國際收支申報資料的準確性,銀行出於自身風險管控要求,日後肯定會不斷要求大陸的台資企業,提交更多詳細資料或自行申報台籍員工薪資相關資訊。

最後,從大陸稅務局剛剛上線的金稅Ⅲ系統,或是外管局的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以及銀行帳戶的分級管理等一連串申報規定來看,大陸官方對申報資料的跨部門統計、整合和分析將是未來重中之中的工作,外管局的「國際收支申報」資料與稅務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也將會串連對比,確認外籍個人是否依法納稅,這些都是大陸台商及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未來不得不面對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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