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項下的外匯收入結匯新政策


自2020年4月起,資本項目支付便利化從試點推廣到大陸所有地區,政策的重點是「便利化」,原先必須要由銀行審單後才能辦理的資本金或外債等資本項目收入的結匯和劃轉,銀行可以免於審單直接為企業辦理,從「先審後付」變為「先付後抽查」,但企業和銀行應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規的相關文件和單證等五年備查。若銀行發現企業存在虛假承諾、虛構交易背景等涉嫌外匯違規行為,應及時如實向外匯局報告並可免責。

16號文對註冊資本與外債的外匯資金結匯,與結匯後的資金用途限制,做出較去年19號文更為寬鬆的開放。

外管局在6月發布了 16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對現有資本項下的外匯資金結匯管理,進行了部份放寬,也統一了註冊資本和外債過去不一致的結匯後資金用途管理規定;簡單說,以後不管是外債還是註冊資本,匯入大陸的外幣結匯為人民幣後,都可以用來償還大陸境內的人民幣貸款;同時,還可以用來借給關係企業,另外在 「備用金」管理上,也以每個月20萬美元不需任何憑證的方式,達到鬆綁外匯管理的目的。

此次16號文可歸納以下幾個重點:

一、統一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結匯政策

此次16號文統一了境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政策,允許註冊資本和外債資金均可意願結匯,同時也統一了結匯後的資金用途限制,今後不再區分中資、外資企業,只要是借入的外幣外債均可結匯使用。

二、資本項下外匯資金用途管理採「負面清單」方式

相較於2015年1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此次16號文對外匯結匯後的資金用途,做出幅度不小的放寬,特別是採取以下負面清單模式: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以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以外投資理財工具。
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
4、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三、資本項下外匯結匯由「支付」結匯制改為「意願」結匯制

16號文明確境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均可採 「意願」結匯方式,結匯比例可為100,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須存放在「結匯待支付帳戶」中,在「意願」結匯時,不需向銀行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材料,但和以前相同,要從「結匯待支付帳戶」辦理人民幣對外支付時,就須如實提供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如果企業是以「備用金」名義結匯,則銀行可不要求提供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但對申請一次性將全部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進行結匯,或是將 「結匯待支付帳戶」中全部人民幣資金都進行支付的企業,如果不能提供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仍不得辦理結匯和支付,這部份和過去沒什麼差別。

四、銀行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須注意風險

1、銀行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業務原則,為企業辦理資本項下收入的結匯和支付,都須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外匯資金結匯與支付時,必須先審核前一筆支付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與合規性是否存在問題。(注釋: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自2017年開始,此後在大陸多地自貿區開展試點。2019年8月,深圳將前海的資本項目便利化試點複製推廣到深圳市全轄;2020年3月,北京、上海均發文將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試點推廣到全轄;2020年4月,外匯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規定,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2020年3月4日外匯局上海分局頒布《關於在上海市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範圍的批復》(匯複〔2020〕4號),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上海市轄內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便利化試點業務納入銀行年度外匯管理考核,銀行應按外匯局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企業及業務風險狀况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於支付總金額的10%。)

2、銀行應按照2014年1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獲取規範(1.0版)〉的通知》,及時報送與資本項下有關的帳戶、跨境收支、境內劃轉、帳戶內結售匯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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