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金融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分析


《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全口徑外債政策已經允許台資銀行大陸分行從母行或聯行融入外幣或人民幣資金,且不占用外債額度,再加上大陸境內銀行與境外總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屬於聯行往來,可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稅收優惠,這將大大降低台資銀行大陸分行的融資成本。

7月公布的70號文,為大陸金融業打通原先36號針對金融同業往來所沒有的免稅空間。

從今年3月大陸官方公布涉及大陸金融業「營改增」的36號文《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和7月公布70號文《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後,大陸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明確從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一、營業稅免稅範圍

過去營業稅時代,大陸金融同業往來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銀行的同業存款、同業借款等利息收入均無須繳納營業稅,包括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的交易,以及「線下」同業資金往來,交易對象包括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等具有金融業牌照的企業。但其中境內分行與境外總行間的資金往來,是否屬於免稅的同業往來定義,並無明確規定,只是從各地稅務機關的實務作業中未徵收營業稅。

二、36號文收緊的免稅範圍

36號文公布後,除以下五項範圍外,免稅的金融同業往來業務範圍大幅收窄,分別是(1)存款利息收入不徵增值稅(2)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再貼現業務免徵增值稅(3)銀行聯行往來免徵增值稅(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免徵增值稅(5)金融機構之間的「線上」一年期以內同業拆借免徵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金融機構間同業借款的免稅範圍大幅收窄,營業稅中沒有明確境內分行與境外總行間的往來,是否屬於免稅的聯行往來,同時36號文中對這問題也未給予明確答案,這也是為何36號文公布三個多月後,又有70號文補充文件出現的原因。(注釋:《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外幣跨境融資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二)貿易信貸、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貿易融資。
(四)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三、70號文放寬免稅範圍

在銀行業第一次申報增值稅前,國稅總局發布了70號文作為補充文件,對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業務範圍,進行明確定義,將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同業存單等均納入免稅範圍,並明文規定境內銀行與境外總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屬於聯行往來,免徵增值稅。

根據70號文規定,免徵增值稅的業務範圍與原來免徵營業稅的業務範圍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以下細微差別(1)免稅的同業存款,強調接受存款方需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2)免稅的同業借款,要求借款人的營業執照中須具有「向金融機構借款」的經營範圍。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70號文與36號文相比,將「同業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定義為免稅業務,而不是36號文中不徵稅的「存款利息」,主要區別在於免稅業務須要向稅務機關報備,並且對應的增值稅進項須做轉出處理,不得抵扣銷項;至於不徵稅收入則無需報備,也不用做進項轉出處理。

70號文向前追溯到5月1日起實施,因此,銀行已經就線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可在第一次增值稅申報前的申報表中做出調整,這對於線下同業往來比較大的分行,增值稅的稅賦將會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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