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跨境擔保轉讓債權進行融資


上海市的銀行可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操作指引》啟動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但限於國內信用證結算的福費廷及風險參與資產。
境內貿易項下應收帳款轉讓給境外機構,突破了原來境內債權不能跨境轉讓的限制。境內銀行通過國內信用證福費廷的方式無追索權買入未到期債權,在境外銀行有意願以較境內福費廷市場更低價格受讓資產後,境內銀行可下調客戶福費廷業務報價,降低了客戶融資成本。

大陸台商可利用跨境擔保轉讓境外債權,充分利用台資銀行在兩岸間的融資平台。

大陸境內銀行如果要向境外銀行轉讓債權,必須先區分境外銀行就轉讓後的債權,對境內銀行是否具有追索權作為判斷條件,在上海匯複〔2008〕78號文《關於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開展外幣保理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中,針對境內機構將持有的無追索權境外債權,轉讓給境外機構,不但不構成境內機構的外債,也無須納入外債統計監測範圍。

但如果是債權轉讓後境外銀行具有追索權,那根據上海外管局2009年80號文《關於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辦理跨境業務債權轉讓的通知》,未經外管局批准,銀行不得擅自從事這類業務,並且轉讓後還需占用境內銀行外債額度。

因此,根據上述分析,境內銀行將無追索權的境外債權轉讓給境外銀行,不需要占用境內銀行的外債額度,如此這模式便可用來使用在台商兩岸間的融資規劃,特別是大陸台資企業要出口貨物給自己在台灣的關聯方,正是利用此這種設計模式的最佳案例。

假設A公司為B公司的台灣母公司,常見A公司負責業務和接單,B公司則在大陸生產產品,交易結構裏雖然物流是從B公司直接運往最終客戶,但發票流和資金流上,都是B銷售給A後,A再銷售給最終客戶,如果A的資金緊張,一般情況下都是A公司先在台灣的銀行融資後,再支付B公司貨款,但如果A公司在台灣的融資能力不足,往往只能積欠B公司的貨款,又萬一B公司在大陸資金也緊張,那就只能讓B公司在大陸境內向銀行借款以彌補資金缺口。

但現在「跨境擔保」政策開放後,B公司可以將境內的不動產或其他可抵押的擔保品,直接抵押給台灣的銀行,由台灣的銀行與自己在大陸境內的分行約定,B公司可將對A公司的應收債權在大陸的分行進行應收帳款保理,當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撥款給B公司,再將該筆保理資產用無追索權方式轉讓給境外的台灣銀行,等到A公司應收帳款收到錢後,便直接支付款項給境外在台灣的銀行即可。

在該融資模式下,境內B公司直接提交相關憑證給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就可以,對B公司來說不但手續簡便,獲得資金也較方便,且由於不動產及其他擔保品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省去過去境內銀行要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的費用,因此對A公司來說,如果B公司抵押的擔保品在台灣的銀行獲得的授信額度較大,則在B公司應收帳款保理額度使用不完前題下,還可以給A公司提供更多資金額度,另一方面,對台資銀行來說,大陸的分行同時可以獲得應收帳款保理的業務收入,而且大陸分行無追索權的債權一旦轉移後,也能從台灣的母行獲得債權轉讓的資金,還不占用大陸分行的外債額度。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交易採取的是人民幣跨境結算,則B公司直接在境內分行取得是人民幣保理資金,A公司在應收帳款到期後可使用台幣歸還台灣的銀行貿易融資款項,並按台幣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由於這種融資模式屬於「內保外貸」,境內B公司需要在所屬地外管局辦理相對應的內保外貸登記手續,而且經由內保外貸所獲取的資金,還須注意符合資金用途及不得回流大陸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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