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新規影響台商納稅


2016年修訂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新規,相比舊規定,主要是放寬了認定標準,包括取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的要求,改為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比不低於10%;在保持3%和4%研發費用占比要求不變的情況下,將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企業的研發費占比由6%降至5%;取消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或取得五年以上獨占許可的條件,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或轉讓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科研人員資格、比例及科研費用占比都將放寬認定標準。

2008年新版「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後,台商在大陸的稅收優惠幾乎完全消失,於是,「高新技術企業」的15%企業所得稅稅率,便成為所有台商最關鍵的節稅重點,問題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在知識產權、人員比例、研發費用、高新產品收入比例等,都有著很高的門檻,實務中真正能滿足這些條件的台商簡直鳳毛麟角。

2015年10月大陸官方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注釋1: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修訂)》(國科發火〔2016〕32號),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2016年正式實施後,將同時廢止2008年制定上述認定標準的172號文,對比前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差異,主要體現在放寬台商難以達到的科研人員比例和研發費用占比兩項指標。

1、科研人員比例
之前172號文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是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必須占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而且研發人員還要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白表示,將取消科研人員須占當年職工總數10%的要求,而且不要科技人員一定要是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同時,科技人員的占比也由原先的30%下降到10%。

對於大多是從事生產製造的台商來說,因為僱工多,真正的技術人員多為職校或技校畢業,過去很難滿足大學專科學歷要占30%的要求,雖然實務中有台商通過依照生產、銷售、研發等職能將公司進行撥離分立,把高學歷員工集中在研發和銷售公司中,以達到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科技與科研人員的門檻,但總是會衍生管理或稅務成本的問題,未來新規定生效後,台商就不需再如此大費周章。

2、科研費用占比
172號文在科研費用要求上,是根據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區分為三個檔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企業不低於6%;在人民幣5000萬元到2億元的企業不低於4%;如果是人民幣2億元銷售金額以上的企業則不低於3%。

而這次徵求意見稿針對科研費用占比分層進行簡化,僅區分為二個檔次,也就是以人民幣2億元銷售金額作為界線,最近一年小於2億元的企業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占比不可低於4%,若是銷售收入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則不可低於3%。(注釋2:國科發火〔2016〕32號文對研發費用占比要求的規定如下: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相比此次修訂前的2008年版本,在保持3%和4%研發費用占比要求不變的情況下,將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比例要求由6%降至5%。
相比徵求意見稿,仍對研發費用占比要求的檔次保留原來的三個檔次,而不是簡化為二個檔次。)

3、核心知識產權認定
過去,在核心知識產權認定上,172號文允許企業可以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承認主要產品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實務中,由於獨占授權合約通常具隱秘性,主管機關要監管非常困難,所以此次徵求意見稿取消了「獨占許可」類型,未來將不再允許核心知識產權獨占許可的方式。

最後值得台商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取得高新技術企業後的後續監管措施,要求公司須於每年4月底前(注釋3:2016修訂稿要求,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相比徵求意見稿的4月底前填報,放寬了一個月時間),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就有可能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當然,如果自己申報的資料日後被官方證明有誤,那就得面對被追回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等連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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