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昆山台商如何利用34號文實務


目前全口徑外債已經適用註冊在大陸的企業(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除外),大陸的企業可以通過全口徑外債模式從境外借入外幣或人民幣外債,相比之下昆山34號文的優勢已經沒有那麼明顯,但34號文的人民幣外債與全口徑外債的額度並不衝突,仍不失為境內籌措資金困難台商的一種資金解决方案。

不管是走採購還是銷售模式,未在昆山投資的台商,透過在昆山新設貿易公司,一樣可以利用34號文取得境外低成本資金。 

如果只是把昆山34號文當成只有昆山當地台商獨享的優惠政策,那未免把34號文看小也看扁了。事實上,有別於現有外債是以減法(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外債額度)計算(注釋:2017年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進一步完善及放鬆了宏觀審慎規則下的跨境融資政策,企業跨境融資槓桿率由1調整至2,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一倍調整為二倍。雖然9號文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設置一年過渡期,但目前在實務中,外商投資企業仍可在投注差、全口徑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只是一經選擇不得變更。202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聯合頒布《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即全口徑的外債額度上限由淨資產的2倍調整為2.5倍),昆山34號文最大特色,是新取得的人民幣外債額度以加法(該昆山企業在大陸境內所有關聯企業的淨資產之和)形成,也就是說,台商利用34號文,從境外關聯方借入人民幣外債的昆山法人主體,不管資本額大小,不管行業,只要在大陸境內有夠多的關聯企業,借由關聯企業的淨資產總和,小小的昆山台資企業也能引進大筆全新人民幣外債。

舉例來說,如果A台商在東莞和上海分別投資了甲、乙兩家公司,淨資產各是人民幣1億元,由於A台商在昆山當地沒有註冊成立公司,所以看起來A台商享受不到34號文任何好處,但基於34號文對適用該規定的昆山台資企業,沒有成立時間要滿多少年的要求,也就是說,A台商只要從境外母公司或甲、乙兩家台資企業中的任何一家,到昆山投資設立一家全新的貿易公司,註冊資本也不用太多,以人民幣50萬元為例,如此一來,這家新設立在昆山的貿易公司,就可以引用34號文,從境外關聯方借入人民幣2億50萬元的全新外債。

雖然34號文限制境外借入的人民幣外債不得定存,不得轉投資昆山以外地區,更不得委託貸款給關係企業,但34號文未曾限制不得為關聯企業採購或銷售,以採購為例,上述A台商先在境外向台灣的銀行借入台幣,換成人民幣後,依34號文的規定匯入新設在昆山的貿易公司,該貿易公司利用這些低成本人民幣資金,一方面為甲、乙公司代採購原物料,先支付給供應商採購款,再讓甲、乙公司拿著正常營業收入去償還銀行貸款,如此一來,等同於不在昆山的甲、乙公司,透過新設在昆山的貿易公司直接向境外融資,也等同於甲、乙公司在舊有外債額度外,又取得全新人民幣外債額度。

另外,排除供應商認證問題後,也可讓甲、乙公司的銷售流程改為新設的昆山貿易公司,先向甲、乙兩家關係企業採購後再賣給客戶,這代表新設的昆山貿易公司可以拿著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外債,以「預付貨款」名義將資金先支付給甲、乙公司,讓甲、乙公司在客戶帳期未到前,就有境外低成本資金可以周轉。

結論是,不管是走採購還是銷售模式,在昆山沒有投資的台商,一樣可以透過最簡單的新設昆山貿易公司,達到利用34號文取得全新人民幣外債額度的目的,而且不管是境內境外的購料或銷售,或是在昆山設立貿易公司等其他類別的企業,34號文都未加限制,因此,說昆山34號文可以對大陸任何地方台資企業,產生資金上正面且立即的幫助,一點也不為過,當然,前提是境外的關聯企業要能借得到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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