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大陸待滿90天要繳個所稅


《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將無住所的外籍個人判定為居民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由在大陸居住滿一年大幅縮减至183天,並不意味著台籍個人在大陸居住滿183天才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在大陸居住不滿90天,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若在境內支付則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若不在境內支付,則無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在哪裡支付,都要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今年大陸稅務局公布的下半年查稅對象中,除之前專欄已分析的四大行業(建築安裝、交通運輸、藥品經銷、房地產)及非居民企業外,個人所得稅也是今年查稅重點之一,尤其是年收入超過人民幣12萬元的高收入族群,更是稅務局明文揭示的關注重點。

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屬於地稅範圍,由於不是地方主要稅收來源,過去地方稅務局不特別重視,加上大陸跨部門及跨地域間的電腦系統整合問題,地稅局就算要認真清查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注釋1:2018年7月大陸國稅、地稅完成合併)。

舉例來說,判斷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最簡單的原則是勞務發生地在哪裡,根據大陸稅法規定,外籍居民只要一年中在大陸居住超過183天,會被視為大陸居民,也就是勞務發生地在大陸,即使在大陸沒有支領任何薪資,全部的薪資都在境外領取,按規定也須依境外支領的薪資總額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這是一般在大陸工作台灣居民面對個人所得稅的迷思,以為只要不在大陸領錢就可以不繳納大陸的外籍個人所得稅,嚴格按照大陸稅法來說,台灣和大陸沒有簽訂稅收協定,所以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基準,不是上述的每年待滿183天,而是降低為只要一年待滿90天就有在大陸負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注釋2:《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指大陸)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大部分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都是將薪資拆成大陸台灣兩地發放,甚至是大陸、香港、台灣三地發放,香港部分只要當事人不承認有領任何薪資,大陸稅務局是很難查到,但台灣部分只要大陸稅務局請當事人出具台灣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文件,很快就可以知道該台灣居民在台灣一年有多少薪資收入,也就自然可以要求合併這部分收入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大陸官方的電腦系統日趨完善,稅務局與出入境管理局電腦連網勢在必行,未來稅務局從電腦系統中很輕易可查出轄區中那些台灣居民在大陸一年待超過90天,自然可以要求這些台灣居民,將在台灣支領的薪資合併進大陸每月支領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注釋3:《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西曆天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不包括在大陸的高管人員),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幷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一):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西曆天數;高管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為當月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額),目前實務中將派駐大陸台灣員工薪資分成兩地發放的作法,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

台灣居民不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直接以個人身分投資大陸設立公司,將來辦理股權轉讓時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高於以法人作為股東,轉讓股權時的10%所得稅稅率,如果單看這點,好像是以法人型態投資大陸比較划算,但每年分配利潤時恰恰相反,目前除了滿足大陸稅務局規定的香港、新加坡等地股東可以享有5%利潤匯出稅率外(注釋4:利潤匯出享受5%稅收優惠,境外股東需要取得當地稅收居民證明,依據《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規定,納稅人需要享受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
(二)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三)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絕大多數的境外股東都得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但若是境外個人股東身分,在未修法前利潤分配給境外個人股東仍維持零稅率的規定。

上一篇來料加工升級獲政策鼓勵
下一篇ECFA衝擊 台商利弊互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