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差異使外商錯估人事成本


隨著2019年1月1日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大陸各地計算個人所得稅法的扣除項目及標準已統一,但對台商成本費用金額影響較大的社會保險費各地仍有較大差異,主要係除了《社會保險法》的基本規定之外,各地還有繳納比例、最低工資、計繳基數上下限等地方性規定,而且實務中對作為計繳社會保險費基數的工資總額組成的判定也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台商在估算人事成本時需向當地主管機關了解相關政策,以避免估算差異較大。

勞動人事法令法規的執行標準最可以反映大陸投資環境的地方差異,不論是各地自行規定的最低工資,連中央統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扣除額,各地也有自己另訂的扣除標準。勞動人事法令法規執行不一及社保費用等計算基數不同,造成今天外商在大陸錯估人事成本的情況不斷發生。

以個人所得稅為例,目前不管大陸籍或外籍個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比率完全相同,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共分為九等級納稅比率,最低等級的納稅比率是應納稅所得額在每月人民幣500元以下,最高是在每月人民幣10萬元以上,大陸籍與外籍個人真正不同的是可以免稅的納稅扣除額上,外籍個人每人每月有人民幣4,000元的免稅扣除額度,如果一個台籍幹部在大陸申報每月人民幣1萬元薪資所得,那麼這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是人民幣6,000元;大陸籍個人雖然中央規定的是每人每月有人民幣800元的免稅扣除額度,但實際上各地早就自行調高此一標準,例如上海是1,000元,昆山一帶是1,200元,華南有些城市甚至到1,500元,這也是為什麼中央準備把原800元的扣除額調高至1,200元後,沒有引起地方很大的震動的原因,因為各地老早就已調高此一基數。(注釋:專欄所述大陸籍和外籍居民個人的費用扣除差異、及各地可能存在不同標準費用扣除額的現象已不復存在,目前執行2019年1月1日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大陸籍、外籍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均並入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無論是大陸籍還是外籍居民,無論是上海、昆山還是華南區域,所有納稅人的起徵點皆為6萬元/年。)其實個人所得稅各地徵收標準不一,只是反應出外商在大陸跨地域經營時,估算人事成本困難的冰山一角罷了。外商常感迷惑,到底支付給員工的哪些金額會被定義為薪資所得,或者會成為須繳納社保金的基數之一,因這不只牽涉到上面所說的個人所得稅,更重要是關係到由公司承擔的社會福利金。

之前專欄也曾分析過各地社保金(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繳納情況,而實務中台商也常遇到地方社保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社保專項審計,依據審計結果補繳過去低報的社保金,並調整日後繳納社保金的基數,這時便發生會計師對社保金繳納基數定義的主觀判斷問題,台商不可輕忽類似的社保專項審計,因為審計結果不僅牽涉到每月支出的社保費用,更會對人事成本及最後企業的總體成本造成影響。

社保專項審計最常發生的問題在以現金支付給員工的各種補貼或獎金,像是交通補貼、差旅補貼、夥食補貼等,或是非現金支付給員工的各種報銷費用或獎金,像交通費、年終獎金甚至是員工聚餐等,都可能被會計師要求列入繳納社保的基數中。大陸社會保險金計算基礎最大的問題是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依據不同,因為個人所得稅有非常清楚的明文規定,但社保金的繳納標準就卻缺乏文件規範,最後造成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甚至不同會計師都存在截然不同的判斷標準,實務中還曾發生會計師要求將員工憑發票報銷的交通費,也認列為須繳納社保金的不合理現象,類似情形都有可能使外商在正常人事開銷外,再支付巨額的社保費用,因此社會保險金的人事隱性成本值得外商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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