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方行政權縮減衝擊台商
專欄所述針對外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皆已取消,企業所得稅已告別「內外有別」的時代。隨著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另外,目前大陸對地方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許可權是收緊的,實務中各地仍存在不同的財政返還政策,台商需關注所在地的相關政策並積極爭取。
大陸地方政府依本身的行政權力,在國家法律法規外,為外商爭取投資利益,實務經驗中屢見不鮮。最常見的是在國家稅法規定外,利用地方政府的財政返還,促進外商投資,例如常見的製造業所得稅,從兩免三減半提高為五免五減半。
有些外商一旦被認定是「出口型企業」,當年度所得稅可減半。稅法規定出口金額要達70%,才符合出口型企業的認定標準,但也有地方政府只要求外商出口金額占營業額50%即可。其他還有像被認定為「先進技術型企業」,從延長三年半稅增加為延長五年半稅,或盈餘轉投資一般企業,從退稅40%提高到50%等,形式五花八門、琳瑯滿目。地方優惠政策曾是台商選擇投資地點的重要考慮因素,但最近大陸地方政府行政及財政權力被限縮,地方政府不僅大幅減少新項目的特殊優惠承諾,連執行過去的優惠承諾都顯得力不從心,台商對地方政府過去超越稅法的優惠承諾,不該再抱太大希望,對下面兩項大陸中央正在嚴查地方超越稅法的優惠政策,更該高度關注。
1、註冊在國家級開發區,實際經營地卻在國家級開發區外:根據稅法,一般工廠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4%,而設立在國家級開發區內的工廠,企業所得稅稅率則由24%降至15%。嚴格說,當企業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同時,所得稅稅率應該是以實際經營地為準,而非以註冊地為準,但許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往往「協調」當地稅務局認可這種變通的稅務政策,甚至以此作為對外招商重點,這種模式過去幾年倒相安無事,不少台商也因此真正享受到節稅的好處。但從今年起,已由不少地方政府被中央下令責成還原外商原本該適用的稅率。台商最後還是得透過類似鼓勵類企業註冊資本增加到3,000萬美元以上,或申請兩個密集型企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的方式,降低所得稅稅率至15%,而不再依靠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注釋1:2008年1月1日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專欄所述針對外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皆已取消。)
2、進口設備免關稅額度從嚴計算:台商不管是新設企業或是辦理增資,過去只要在地方外經貿局就可以直接申請被認定為鼓勵類並取得鼓勵類確認書(上面載明免稅額度),但以江蘇為例,不管是昆山、蘇州等地,現在要再取得鼓勵類確認書,地方外經貿局收件後必須送至位於南京的江蘇省外經貿廳(注釋2:省外經貿廳現已改爲商務廳,地方外經貿局現已改為商務局),改由省外經貿廳審批。(注釋3:商務部《關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規定,限額以上項目「確認書」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分別出具,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現行分工和許可權辦理。)
另一方面,過去的免稅額度計算標準,是直接按投資總額作基準,未依法規扣除流動資金,再扣掉購買土地、建設廠房資金,也就是真正能拿來購買進口機器設備的金額才作為進口設備免關稅額度,在所有稅種的稅務規畫中,進口環節的關稅及增值稅幾乎無法改變。因此,台商如果因為審批機關上調而拿不到免稅額度,或因為從嚴計算免稅額度而導致免稅額度大幅縮減,則台商未來勢必得在關稅環節上承擔更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