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海外投資分析
不管是為了支付境外費用、還是為了擴張境外市場、或解決大陸上市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等,大陸台商常至境外設立子公司。需注意的是,境外子公司虧損不能由境內所得彌補,而境外子公司利潤需在其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大陸台商確認收入實現,對於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大陸台商可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來源於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台資企業為母公司,至海外成立子公司,是近期常見的新投資架構。
這麼做的原因有三:一、許多台商為了支付海外費用,受限大陸外匯管制,必須在海外直接支付,又希望這些費用也能反映在大陸公司財務報表上,最後只能透過這家大陸的台資企業對外控股成立一家境外公司,並透過這家境外公司開立OBU帳戶,再以佣金、權利金、勞務費等合法理由,在該OBU帳戶中保留一定美元部位,作為支付海外費用所需,等年度審計時透過對該境外子公司的審計,將這些費用併回大陸的台資企業。
其次,人民幣升值,促使台商透過大陸公司赴海外設立全資子公司,或併購海外目標企業。只要人民幣不斷升值,將推動更多台資企業以在大陸持有的人民幣至海外擴張,進行轉投資或兼併收購等行為;最後,台資企業赴海外投資的理由是為了要在大陸股票上市,因為要解決海外其他關聯企業的關係人交易或同業競爭問題,使台商不得不以作為上市主體的大陸公司,收購海外關聯企業,這部分也是台商從大陸赴境外投資的重要原因。
不論是哪種原因到海外投資,首先要向北京商務部申請,其次是要留意在海外設立的控股子公司,在當地產生利潤後,涉及大陸的企業所得稅及外匯規定。
1、企業所得稅:台商透過大陸公司在海外成立的子公司,當年度一旦產生利潤,不管在當地是否分配利潤,也不管是否將利潤真實匯回大陸,都必須併回大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注釋1:《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116號)規定「納稅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申報並繳納所得稅」。116號文已被《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2011年2月21日發布)廢止。
根據《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1)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搆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2)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其次,海外投資所得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也常讓台商摸不著頭緒,因為生產型台商在大陸的稅率多是15%或是24%(還得加上3%的地方所得稅),但這些稅率是針對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稅率,大陸真正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國際間公認的大陸企業所得稅稅率都是33%(又稱為法定稅率),所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1993年公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和計算稅額扣除問題的通知」中,可以清楚知道,台商只有在大陸境內從事生產所獲得的利潤,才可享受上述15%或24%的優惠稅率(注釋2: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廢止)。
如果是在海外因投資獲得的利潤,則非按照台商在大陸當年度的稅率或優惠政策繳納,而是完全依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納稅。另外,該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如果投資所在地是與大陸政府簽有雙重租稅優惠協定的地區,則在當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回到大陸後可被承認,不須重複課稅。
2、外匯:和台灣或新加坡企業赴海外投資管理規定不同,大陸企業赴海外投資,除了海外利潤是否匯回大陸都要課稅,外匯方面也因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2005年發布的75號文「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使台商了解大陸官方基於外匯管制目的,要求大陸法人(台資企業在大陸也屬於大陸法人)海外子公司的利潤,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匯回大陸(注釋3:《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89〕匯管條字第118號)、《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均已廢止,對海外子公司的利潤,已取消了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匯回大陸的規定。
目前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制度,主要系依據外匯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