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台上市與大陸掛牌比較分析
兩岸各已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每個資本市場有它的屬性及上市規定,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為亞洲最具科技特色的資本市場。台商應綜合考量品牌推廣、資金需求、人才延攬、業務拓展及股東個人財富等面向來選擇適合的上市地點,一則為公司及股東爭取最大權益;二則通過上市為公司快速成長打下堅實基礎。
把大陸剛開始的「創業板」,和台灣也是剛開始的「第一上市」混為一談,誤認為兩者存在競爭關係,甚至認為大陸台資企業對選擇在大陸創業板掛牌,還是回台灣第一上市間,存在所謂「兩難」是不正確的觀念,這兩個資本市場的上市對象不同,企業選擇上市的理由也不一樣。
在大陸上市,為了較高的本益比和以強勢人民幣作為計價基礎的募集資金外,更重要目標是在大陸建立企業品牌,打開大陸內銷市場,及為未來大陸人才的競爭預作準備,所以大陸上市強調品牌、業務策略等市場層面的價值。
台灣上市多聚焦在資金面的效用,對大股東而言,台灣上市的股票鎖定期較短,台灣上市公司的股東在上市之初就可以出售股票套現,上市半年後即可出售出售一半股票,上市一年後幾乎沒有任何股票鎖定的要求。
反觀大陸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必須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得出售股票,加上大陸對股票質押等銀行配套措施不如台灣完善,如果只以股東理財角度來看,台灣第一上市會是較好的選擇。
對純粹從事外銷,或是兩頭在外(採購、銷售都在大陸境外)的台資企業來說,台灣第一上市也該是首選,大陸目前比較熱中內需型的企業。
實務中,對那些資金需求不迫切的台資企業,一旦要上市多半會同時評估大陸上市與台灣第一上市的可行性,然後再進行決策。
如果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在大陸的子公司,由於母公司已在台灣上市,從集團角度分析,不管是分散資金風險或是上面所說的業務策略高度,都是以大陸上市為主要目標。
目前在大陸掛牌與回台灣第一上市的上市步驟中,最大差異在於「立項」,也就是兩岸官方對上市募集資金用途的態度不一樣。大陸強調上市前審查及上市後監督;台灣強調揭露,讓市場自行判斷。
值得一提是此次「第一上市」和過去傳統台灣上市作業,在律師收費方面差距極大,第一上市的律師收費甚至與會計師收費等價,這是因第一上市是指境外控股公司回到台灣上市,而真正的上市主體多在大陸或其他地方,台灣律師必須委託外國律師事務所出具境外公司的法律意見書,還需委託大陸當地有律師執照的涉外律師,代勞進行審慎調查或出具合乎大陸法律的法律意見書,也難怪台灣第一上市的律師收費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