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現金業務反洗錢分析


因為「現金」具有匿名特性,銀行無法跟蹤現金的來源和去向,使現金成為不法份子漂白資金的首選,所以現金業務的洗錢風險自然較高,在銀反洗發〔2018〕19號文《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包含銀行產品和服務在內的業務,都必須考慮現金交易潛在的洗錢風險。

1、個人境內現金存取業務
個人境內現金存取業務,在銀發〔2011〕116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開立、轉帳、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存款人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支取業務,銀行應核對存款人的有效身分證件;若由他人代為辦理,則銀行應嚴格審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並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如果存款人是通過自動櫃員機(ATM)支取現金,那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需注意的是,人民銀行要求銀行應拒絕為客戶辦理未發生真實現金存取,也就是利用現金業務的方式或管道,為客戶提供資金劃轉或轉帳服務,形成沒有實際現金流動,但資金卻在不同帳戶間流動的「偽現金」交易現象。

銀行對於客戶主動提出的「偽現金」交易要求,必須加強對交易雙方客戶身分、交易背景、用途及目的等的瞭解,同時並加大「偽現金」交易監測力度,達到及時發現、監測並上報的目的。

2、個人境外現金取款業務
根據匯發〔2017〕2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包含附屬卡在內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人民幣1萬元,而且每年合計不得超過等值人民幣10萬元,一旦超過年度限額,則本年及次年都會被暫停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的權利。

3、代理個人現金存取款業務
銀複〔2007〕28號《關於〈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的批覆》中,對於代替他人取款,銀行應嚴格按2007年2號令,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係的存在,並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分證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身分證件種類、號碼等,同時銀行還須識別代取款人和帳戶戶主的身分。

如果是代替他人存款,則銀行可按2007年2號令關於一次性金融服務的客戶身分識別規定,只對代存款人採取相關客戶身分識別措施,核對有效身分證件,登記身分基本資訊,並留存有效身分證件或影印件。

4、無卡無折存款業務
對無卡無折存款業務,在銀反洗發〔2012〕17號文《關於客戶身分識別相關問題請示的批覆》中,定義無卡、無折存款不屬於一次性金融業務,在由他人代為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存款,萬一又無法提供戶主身分證件的情況,可參照2007年2號令「一次性金融服務」要求,對客戶開展身分識別流程。

若是通過自助設備辦理無卡無折存款業務,除需按人民銀行要求進行人臉識別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客戶身分識別外,對未在本行開立帳戶的客戶,當日辦理無卡無折存款累計金額達5萬元或以上金額,須準確完整登記其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址或單位地址、聯繫方式、身分證件、號碼和有效期限等。

5、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個人現金存取業務也會觸發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大額報告是指在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文《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有以下現金業務時,應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分別是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至於現金業務須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在銀發〔2011〕116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開立、轉帳、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只要有合理理由認為現金支取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銀行都應按規定報告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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