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不實人」洗錢風險管控分析
所謂「實名不實人」是指不法分子向他人購買經銀行實名認證的帳戶,造成帳戶真正使用人非帳戶實名制下的本人,因此「實名不實人」的帳戶很容易變成不法分子洗錢的工具。
最近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為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等非法活動,在全國開展了「斷卡」行動,目的之一也是為了打擊「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帳戶違法現象,不法分子往往先找人充當人頭,註冊空殼公司後取得營業執照、個人身分信息、手機卡、銀行帳戶、U盾等,形成所謂的五件套甚至八件套後出售謀利;也有先通過公轉私交易,再利用「實名不實人」個人帳戶,將企業營收轉至個人帳戶名下,達到掩飾企業逃稅目的,這也是為什麼黑市上有居民身分證影本、手機卡、銀行卡和網銀U盾所謂四件套出售的原因之一。
銀行作為銀行帳戶開立的管理機構,對「實名不實人」銀行帳戶管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銀行應該在開戶、資金交易、客戶用卡承諾三個環節上管控洗錢風險。
首先在開戶環節上,銀行應嚴審開戶意願真實性,因為這是預防產生「實名不實人」帳戶的首要環節,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已對銀行帳戶開立資料的收集和盡職調查都有明確要求。
而在銀發〔2016〕261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人民銀行又對企業開戶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銀行必須核實開戶企業有無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企業註冊地址是否屬實。
在2019年7月22日取消企業銀行帳戶許可後,銀行須獨立承擔企業與個人的帳戶管理責任,並通過以下三項工作在開戶環節防範「實名不實人」的現象。
1、對開戶證明文件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2、對企業開戶意願進行真實性審核,銀行應根據客戶風險程度採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法人代表或公司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願;
3、對企業帳戶經營地址逐一現場核實,防止以虛假地址進行開戶。
如果開戶銀行未履行責任導致匿名、假名帳戶開立,除依照反洗錢法須予以處罰外,萬一造成客戶資金損失,銀行還須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銀行必須及時發現結伴開戶、開戶地與身分證上戶籍地不一致、開戶地無固定住所等不合理現象,當發現開戶的用途可疑,或開戶人在填單時直接照抄某個手機號碼或密碼,連自己基本信息都不清楚情況下,銀行要特別小心是不是「實名不實人」的典型。
銀行在開戶環節防範「實名不實人」洗錢風險,最有效手段是直接提升該開戶客戶風險等級,並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延長開戶審核期限,甚至直接限制交易,必要時可以直接拒絕開戶。
其次,在資金交易環節也要防範「實名不實人」洗錢風險。當開戶完成後,銀行須定期或不定期對帳戶資金往來進行監測,並對某些重點帳戶加強分析、篩查,比對異地客戶有沒有高頻率或大金額資金交易,還要關注交易IP和MAC位址信息與登記的常用位址比對。
「實名不實人」異常資金交易常見以下特徵:
(1)沒有地域或時間限制,且資金往來頻繁發生,一般都是非櫃面交易。
(2)過渡性質明顯,常見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是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資金呈現快進快出、不留餘額的標準過渡帳戶性質。
(3)開戶地、身分證戶籍地、帳戶使用地三地不一致,比如使用開戶地以外甚至是境外的IP位址等。
(4)沉睡帳戶呈現突然有小額交易測試活動,交易後又立即休眠的特徵,而帳戶活躍期限較短,通常不超過一年時間。
最後,銀行為防範「實名不實人」洗錢風險,還可以要求客戶針對帳戶做出承諾,在銀發〔2019〕8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買賣銀行卡行為已經建立懲戒機制,並要求金融機構對買賣銀行卡涉事雙方主體,在五年內暫停該客戶的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並要求銀行不得為該客戶新開立帳戶。